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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学年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改革情况公示
2025-03-05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4—2025学年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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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党委的领导,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团委的具体指导,充分依靠院学生会和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充分发挥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纽带作用,畅通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院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校规校纪,遵循问学穿石 修身诚化的校训,配合学校搞好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环境。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学院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并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各级学生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校学生会工作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对学校工作享有提出学生提案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政治觉悟。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各方面素质。

(四)支持和配合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六)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七)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会议(简称学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学委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委会委员由各院(系)从正式代表中推荐,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覆盖各院(系),一般不超过学校院(系)数量的2倍,原则上由该学院(系)学生会执行主席担任。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学委会会议,全体会议由学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学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委会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委会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三)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委会委员有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在学委会会议上有发表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拥有表决权。

(六)如遇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的学委会委员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学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委会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反映同学呼声,代表同学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学委会会议。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学委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5名,设执行主席1人,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权益维护部(一站式学生社区管理服务办公室)6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院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下属学生组织,在本院党组织领导下和本院团组织及校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院学生会是对外代表本院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院学生会围绕校学生会的工作重点和本院的具体情况,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校学代会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全面的配合校学生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院学生会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本院特点积极开展工作,活跃本院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工作考核。

(四)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五)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校学生会反映。

(六)指导本院各班委会的工作。

第七章 班委会

第二十九条 班委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院党组织的领导和院团组织及学生会的指导。班委会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基本单位,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院学生会备案,班委会对全班同学负责。

第三十条 班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活动。

(二)协助上级学生会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三)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院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院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权。

(四)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院学生会反映。

(五)协助校、院学生会解决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会(以下简称研究生会)是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党委的领导,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院团委的具体指导,充分依靠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研究生院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充分发挥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纽带作用,畅通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校规校纪,遵循问学穿石 修身诚化的校训,配合学校搞好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环境。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学院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并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各级学生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研究生会工作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对学校工作享有提出学生提案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政治觉悟。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各方面素质。

(四)支持和配合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研代会每年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生委员会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研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五条 研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修改研究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代会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研究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研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研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研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研究生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研究生委员会会议(简称研委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研委会会对研代会负责,并受研代会监督。

第十八条 研委会委员由各院(系)从正式代表中推荐,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覆盖各院(系),一般不超过学校院(系)数量的2倍。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研委会会议,全体会议由研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研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研委会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研委会有以下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研究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研究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研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研委会委员有下列职权:

(一)在研委会会议上有发表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对研究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拥有表决权。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的研委会委员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研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研委会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反映同学呼声,代表同学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研委会会议。

第五章 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对研究生代表大会及研委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4名,设执行主席1人,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研究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研究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权益部6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是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研究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会,研代会闭会期间,由研究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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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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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主席团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条件

(一)具有辽宁石油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校或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研究生典型中产生;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二、主席团候选人产生程序

(一)候选人预备人选如实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自入学以来的成绩单送至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二)候选人预备人选须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送校团委进行资格审査。

(三)学校团委和研究生院联合组织面试,报校党委确定,形成新一届校研究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

一、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研究生会主席团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学生会设主席团成员5人、研究生会设主席团成员4人,采取差额选举不记名投票方式。

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确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由校团委建议,校党委提名产生。

四、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式选举时,参会代表必须有超过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有效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无效票。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五、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划票时,赞成的划“○”,反对的划“×”,弃权的不能做任何标记。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如果另选他人,必须同时否定一个候选人,并在下方空白处填写名字。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应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否则,此票为无效票,对填划不清的选票,一个人不清一个人作废,全票不清全票作废。

六、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得当选。

七、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6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代表大会表决产生。被提名为主席团候选人的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八、选举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代表大会报告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代表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

九、本选举办法经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选举时,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宣传报道:http://www.lnpu.edu.cn/conta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561&wbnewsid=46071

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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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比例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拟定为289名,约占全校学生总数(17987)的1.6%,设8个代表团。名额基本按比例分配,同时考虑有关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

(二)代表条件

1.在校中国籍(含港澳台)学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4.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或在某一方面表现出色(如学习成绩突出,工作表现出色,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的积极分子等)。

5.能密切联系同学,及时反映群众的呼声、建议和要求,并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根据我校学生组织建设工作提出意见。

6.遵守纪律,在近一年内无任何违纪现象。

(三)代表推选原则

1.代表要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应考虑各年级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

2.学生代表中,研究生、本科生,高、低年级学生代表应各占一定比例。

3.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不超过40%,各类先进典型代表不少于10%

4.女代表不少于25%,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10%

(四)代表产生办法

代表的产生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提名,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各班级酝酿提名,征得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同意,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确定。

八、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团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全国学联二十七大精神,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学生会改革,引导学生会更好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推动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结合我校工作实际,依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案)》,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全部实行述职评议制度,实行方法参照本细则。

第三条 述职评议内容分为日常考评和集中考评,其中日常考评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评价,集中考评包括提交总结材料和现场述职汇报两个部分。

第四条 述职评议时间一般在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

第二章 日常考评

第五条 日常考评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评价,总分100分,占述职评议结果的50%

第六条 政治态度方面(20分):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10分)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10分)

第七条 道德品行方面(20分):

(一)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10分)

(二)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10分)

第八条 学习情况方面(20分):

(一)带头勤奋学习,学好专业知识,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15分)

(二)积极参加各项赛事特别是大学生高水平比赛,为学校(院)赢得荣誉。(5分)

第九条 工作成效方面(20分):

(一)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10分)

(二)在工作中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开展符合学校(院)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活动开展成效显著。(10分)

第十条 纪律作风方面(20分):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认真执行团中央、教育部、团省委、省教育厅及我校有关工作要求。(10分)

(二)严格遵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章程》《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会章程》践行学生会宗旨,加强自我教育管理,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防止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10分)

第三章 集中考评

第十一条 集中考评包括提交总结材料和现场述职汇报两个部分,总分100分,占述职评议结果的50%

(一)总结材料。内容全面规范,材料支撑有力,能够综合展示个人任职期间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工作成效、遵守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50分)

(二)述职汇报。每位述职人员现场述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分钟,采取PPT、视频等多种方式,对工作进行全方位展示。紧扣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这一宗旨,紧抓进一步深化学生会改革这条主线,汇报内容全面准确,重点突出,过程流畅清晰,并接受评议会的质询提问。(50分)

第四章 评议结果

第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负责人分类别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为本类别参加述职总人数的30%,计算人数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结果总分超过90分(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评议结果为不称职:

(一)发生违反校纪校规、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称行为等问题。

(二)违反学生会工作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三)有课业B考不及格情况。

(四)其他由校团委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认定为不称职的情况。

第十五条 在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由校(院)团组织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评议为不称职者,依照相关退出机制按程序予以劝退、罢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辽宁石油化工化工大学委员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辽宁石油化工化工大学委员会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会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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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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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辽宁学联秘书处邮箱tw22825447@126.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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