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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2015-1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使大学生在社 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青联发〔20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 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在校学生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通过第二课堂活动方式开展的社会调查、专题调研、志愿服务、科普宣传、支教支农、卫生服务、法律援助、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政策宣讲、公益活动、学术科技、勤工助学、创业实践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第五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

(一)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四)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五)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党委分管领导及党委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在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部)由党委、行政领导及各学院(部)团委负责同志等组成院(部)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四章 活动实施

第十条 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各级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鼓励专业教师参与和指导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和学院(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级组织应及时宣传动员,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好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专题调研、志愿服务、科普宣传、支教支农、卫生服务、法律援助、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政策宣讲、公益活动、学术科技、勤工助学、创业实践及特殊立项等,具体形式可根据当年团省委下发通知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根据专业特长、年级和学历教育实际,采取自愿与要求相结合,假期与平时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创新和丰富社会实践内容,扩大活动覆盖面与影响,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实行申报制,经所在学院(部)团委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学院(部)团委统一上报至校团委。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将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和大学生就业创业相结合。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做好总结,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校团委负责对全校社会实践工作的宣传及成果汇编与展示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来源与管理

(—)为了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学校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在此基础上,也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创收或争取社会的支持来解决部分经费;

(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使用;

(三)学校对予以立项的实践团队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根据每年学校下发通知确定;

(四)社会实践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社会实践参加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各项杂费;社会实践课题研究费用;社会实践动员宣传培训费用;实践登记表、团队项目申报书、证书等的印刷费用;社会实践文化衫、社会实践团队横幅旗帜制作费用;社会实践成果转化、成果汇编、宣传展示费用等;

(五)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应全部用于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考核与评比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与评比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学期考评一次,其成绩计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2、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由活动组织单位或活动接收单位填写证明或鉴定意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评定依据该登记表及社会实践活动成果。无任何证明或鉴定意见者,原则上不能记入综合测评成绩;

3、成绩评定的标准和细则,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另行下发;

4、社会实践成绩由社会实践活动小组给出初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辅导员、团支部、班委会参照测评标准给出成绩并报所属学院审核批准;

5、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测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至第三周。

(二)社会实践活动的评比表彰

1、奖项设置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设个人奖项与团队奖项两类奖项,其中个人奖项包括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两个奖项;团队奖项包括社会实践先进团队、优秀组织单位两个奖项。

2、评比标准

1)社会实践活动宣传组织合理有效,活动覆盖面广,参与学生积极性高;

2)社会实践项目题材新颖、具有创新性,能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活动平台;

3)社会实践活动策划书、总结报告等材料如期上交,实践队伍真实发生,无弄虚作假现象;

4)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无意外事故发生;

5)社会实践活动赴老少边穷地区,开展“三下乡”等服务实践,取得一定成效;

6)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社会实践成果或实践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7)社会实践过程中有热心助人等体现良好社会风尚的事迹行

为;

8)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成果显著。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采取“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一)安全管理措施

1.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要提前计划,周密安排;

2.每名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前,须签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个人安全承诺书》;

3.实践活动开展前,学校、各学院(部)团委须了解每名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的实践去向和时间安排;

4.假期中,校团委将协助处理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安全教育

实践活动开展前,各院级团委要组织对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进行安全、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全员安全教育。

(三)应急措施

1、学生实践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指导老师或学院(部)相关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指导老师及学院(部)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同时报校团委备案。

2、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四)事故处理

1、学生在社会实践期间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据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91日生效)处理。

2、校团委主要负责校级以上重点社会实践团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学院(部)团委负责本院(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安全管理

工作;每个实践团队的指导教师负责所带团队所有学生在实践期间的

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并负有相应责任;每个实践团队的负责人要配合

好团队的指导教师做好本团队在实践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有相

应责任;学生本人要配合好团队做好自我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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