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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21-1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大学生各学科的基础研究和创新研究。

第二条 为了引导大学生的创新价值取向,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学校每年列支经费,用于资助硕士、本科、高职专科学生开展理论与实践的创新研究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资助范围

包括:

1、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2、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3、小发明、小制作、小设计等项目;

4、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

5、社会调查项目;

6、学校管理创新机制、创新项目;

7、参加科技学术作品、创业计划、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力学原理、艺术表演创作等校级以上竞赛的项目;

8、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原则为“理实结合、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实效”,资助办法为“自主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财务处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协调及解决我校创新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术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项目的审定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学校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挂靠校团委。基金办具体负责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和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凡是我校在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对科学研究、科技发明制造以及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兴趣者,皆可申报项目。

第八条 申请者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已有项目未完成的申请者不得重新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申请者应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项目的申报与实施以课题组为单位,每个课题组一般由 2~8 人组成。

第十条 创新基金项目分为两大类:创新类和创业类。

创新类包括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类、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类、科技发明制作类;

创业类包括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类、生物医药类、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类、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类、材料类、机械能源类、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类。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1、项目实施时间为 1 年。

2、偶数年以创新类项目为主,开展立项工作,立项作品完成后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奇数年以创业类项目为主,开展立项工作,立项作品完成后拟参加“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3、每年三月初开展立项申报工作,申请者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校团委网页下载),填报后,上交申请者所在学院。

4、学生申报的项目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牵头组成评审小组,在一周内对学生申报的项目是否具有创新性及学术价值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推荐符合基金扶持的项目,并作出具体推荐意见,加盖学院行政公章,上报基金办。

5、设置项目“院长直通车”机制,每个学院有固定推荐名额,由各学院院长或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直接拟推荐优秀项目至项目评审委员会,以此催生一批优秀项目和团队。

6、基金办对已确定立项项目签订资助合同,并对项目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后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及其资助金额,并报学校审核。

7、基金办根据学校审批意见,通过校园网和公示栏向全校公布资助项目,公示期 5 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方可立项。项目研究实行申报者负责制。接到审批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需制定科学合格、详细周密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与基金办签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校团委网页下载)。

8、已立项项目需按相关要求于立项后半年完成该项目中期检查,并于立项后一年完成该项目的结题审核和答辩。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由基金办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后,合理分配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一次审定,创新基金经费只限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支出,主要用于调研、购置材料、试验、上机和收集资料等方面,不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支付临时工资、加班费等。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规定使用范围内,有支配创新基金经费的自主权。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资金通过以奖代评的方式对项目费用进行报销:

1、不能按要求完成作品或结题后不参加校“挑战杯”竞赛的作品,立项资金不予报销;

2、按要求完成、通过校级结题评审,参加当年“挑战杯”相关竞赛的项目,报销立项金额的 100%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1、对在科技学术作品、创业计划、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力学原理、艺术表演创作等竞赛中获国家级奖励的项目实施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以最高奖级为准。对获省级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的奖励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2、对于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为学生)具有一定研究和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按照学生工作部(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试行)》中规定,给予相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日常行为(德育、自主学习)考核加分。

3、另设立优秀组织奖,用于奖励在各项创新实践活动中工作出色的学院,评选指标包括创新活动开展次数,学生参加人数比例、创新成果数、竞赛获奖作品数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等,评选及奖励办法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启动时间从基金办正式公布获准立项之日起计算,项目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所有立项项目均应在负责人毕业前结题。

第十七条 项目应由学生独立提出,但必须有指导教师,每个项目最多两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指导的作品不得超过两件。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对项目研究的全过程给予指导,包括实验设计、设计路线、实验操作、查阅资料和项目研究结题报告等。

第十九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当接受学校对项目的中期检查,并按规定提交《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研究报告》(校团委网页下载)。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则创新基金项目上交《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变更申请表》(校团委网页下载),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若无合适人选,则办理中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可随时依据责任书规定的义务和要求,对创新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项目执行不力或资金使用不当等,经警告仍不见采取具体有效措施,基金办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按计划要求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基金办报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校团委网页下载)以及有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一次学术报告会,交流和汇报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接受被创新基金资助获得的一切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属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若遇有申请专利、转让等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的,一经查实即终止项目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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