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委:
1.1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 工作的重要论述,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切实规范学 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进一步强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依 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是第 二课堂组织实施的骨干力量,是学生社团规范化发展的重 要保障,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重要组成,指导教师应始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参与三全育人工作,努力成为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指导者和引路 人。
1.2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求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学生工作,师德 师风高尚;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 规律,能够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重点加强学生社团规范化、精品化建设,积极配合学校相 关部门做好学生社团思想引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规范社团组织建设。加强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指导 开展学生社团骨干的遴选、培养等工作;每学年至少召2 次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学生社团骨 干培训。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指导学生 社团的全过程,切实提高指导工作针对性,引导学生树立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指导学生社团按章依规开展活动。带领学生社团开 展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活动,负责对活动进 行审批、监督和具体指导等;每学年至少指导并现场参与6 次学生社团活动,并对活动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和反馈,确保活动质量,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
四、监督指导学生社团经费与场地使用。指导学生社团 合理使用活动经费和活动场地;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 向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和校团委汇报经费或场地使用情况。
五、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指导教师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 预防、排除风险,参与处理学生社团突发事件,维护校园 安全稳定;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掌握情况,活动中存在的 重要问题要向学校团委汇报。
第五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指 导 教师应全程参与并现场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一、有校外人员参与的学生社团活动;
二、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举办或参与的大型活动;
三、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社团活动。
1.3 选拔与聘用
第六条 选聘时间根据社团成立时间或社团发展实际需 要确定,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
第七条 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统筹 部署,社团理事会具体落实。经各级组织动员,按照团队(3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原则报名,社团理事会于各级部 门中对教师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进行审核,并报校团 委通过后,纳入指导教师库,由校团委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 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是学生社团 指导管理责任人。每个学生社团需配备3名指导教师,并明 确一名指导老师作为指导教师团队组长;每名指导教师最 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九条 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教师 职业道德规范,品德高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 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三、能够积极参与校团委的培训,不断提升指导管理能力 和水平;
四、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 共党员。
第十条 鼓励校机关干部、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等参与 学生社团指导工作;鼓励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 指导教师;鼓励专任教师担任与专业相关的学生社团指导 教师。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根据每年注册学生社团 数量确定指导教师岗位数,开展聘任工作。聘任工作在每 年春季学期末开展,任期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不少于1年,由校团委颁发聘书。满一年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学生社团情况 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 聘任。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或解散后,按程序完成对指导 教师的考核评价。
1.4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聘期考核于每年12月份开展,由校 团委牵头,会同社团理事会共同完成,考核内容包括日常 工作、工作业绩、学生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 级,考核结果“优秀”的比例不超过该学年聘用总人数的 25%。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推荐参评相关奖项,考核结 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二年不能再担任指导教师。考核结果同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解聘:
一、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违反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在学校人事考核或师德师风考核中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因失职或工作不力造成学生社团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从事学生社团指导工作的。
1.5 社团指导教师的待遇
第十六条 校团委设立社团经费,根据《辽宁石油化工 大学社团文件汇编及工作指导手册》,指导教师带领社团达 成指定标准,校团委给予相应社团经费。
第十七条考核为优秀的指导教师给予额外社团经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予以解聘。
1.6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