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学校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学生志愿者的管理,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志愿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二条 注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共青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志愿辽石化”志愿者注册系统内注册、登记的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
第四条 志愿者注册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登录“志愿辽石化”系统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注册登记;
(二)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将获得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注册志愿者电子证书;
(三)仅注册志愿者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并予以志愿服务时长认证,同时注册志愿者的权益受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保护。
第五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并行监督;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必要物资保障;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三)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相关的教育与培训;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经过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以下简称校团委志工部)正式批准开展的,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范围:
(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
(二)支教助学,卫生防疫,科技推广,文体服务;
(三)环境保护,生态治理;
(四)大型活动、赛事的相关服务工作;
(五)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登记
第九条 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十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若无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周在“志愿辽石化”系统内提交信息完整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登记表》(附表一)、《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人员名单》(附表二)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督查表》(附表三),经校团委志工部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
(一)《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登记表》(附表一)填写要求:
1.活动主题、时间(具体到时间点)、志愿服务时长、负责人信息、联系人信息;
2.活动内容(需详细至每一个流程、活动开展时间、活动地点);
3.各学院(部)志愿服务分队需团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团委公章,公益性社团需指导教师签字。
(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人员名单》(附表二)填写要求:
1.活动主办方、活动日期、志愿者姓名、学院、学号;
2.各学院(部)志愿服务分队需团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团委公章,公益性社团需指导教师签字;
3.若无特殊情况(例如一对一帮扶、帮扶对象所在地受限等特殊原因),要求单次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人数为23-35人,低于23人的志愿服务活动需提前上交原因证明,得到校团委志工部允许后方可开展活动;超过35人的志愿服务活动应有各学院(部)团委书记或公益性社团指导教师带队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督查表》(附表三)填写要求:
1.活动名称、活动主办方、活动日期、活动地点、活动负责人、负责人电话、应到人数、计划服务时长、活动开展时间、活动结束时间;
2.进行校外志愿服务活动前,除上述信息表外,各团队负责人还需提供包含全体人员签字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出活动安全责任书》(附表四)。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志愿服务组织申请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志愿服务活动,校团委志工部视志愿服务组织情况、活动规模,择优予以开展。第十二条 经校团委志工部审核通过的志愿服务活动将第一时间在“志愿辽石化”系统内公示,未能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及未通过审核的志愿服务活动,将不予认证志愿服务活动及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三条 校团委志工部将对全校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活动结束后负责人和活动督察员需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督查表》(附表三)共同签字确认督查信息准确无误,对不符合志愿服务规程的活动不予认证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需在活动开展后3日内将本次活动的新闻稿(300-400字),团队合照3-5张提交至“志愿辽石化”系统,逾时未交则不予认证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一周向校团委志工部登记的志愿服务活动,至少需在活动开展前3日于“志愿辽石化”系统提交《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登记表》(附表一)、《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人员名单》(附表二)、《情况说明》(附表五),经校团委志工部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开展活动后上交《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证明》(附表六)并提交纸质版(一式一份)。
第十六条 为保障学校大学生志愿者在期末阶段有效复习备考,校团委志工部于每学期第十三周结束学校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审核,于每学期第十四周结束学校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督查。且逾期活动不予认证志愿服务时长。
第五章 志愿服务活动时长的认定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时长认证工作由校团委志工部负责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证明由校团委志工部审核通过后方为有效。校团委志工部将做好相关材料的管理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每名经过注册的志愿者均具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及志愿服务活动时长认证的资格。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时长的认证最终需综合考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监督表》(附表三)、活动开展、新闻稿件、照片记录等情况。原则上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需完成认证工作。
第二十条 校团委志工部对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全程考评,督查员将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全程督查。无督查员督查的志愿服务活动一律不予认证志愿服务活动及志愿服务时长。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时长认证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开始至志愿服务活动结束,按实际服务时间记录,参与活动的志愿者迟到、早退20分钟或以上,不予认证志愿服务时长。
第二十二条 募捐类、宣讲类志愿服务活动视活动规模、活动成果仅对活动组织者(募捐活动组织者、宣讲活动组织者及宣讲员)进行志愿服务时长认证,活动参与者(赠与人及受赠人、宣讲活动观众)不予认证志愿服务时长。讲座、参观类志愿服务活动,校团委志工部将视活动开展情况认定志愿服务活动但不予认证志愿服务时长。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志工部每学年根据已认证的志愿服务时长实行星级认证和表彰。
(一)星级认证标准如下: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在籍学生,在“志愿辽石化”系统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获得志愿服务时长达30小时的,认证为“一星志愿者”;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在籍学生,在“志愿辽石化”系统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获得志愿服务时长达60小时的,认证为“二星志愿者”;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在籍学生,在“志愿辽石化”系统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获得志愿服务时长达100小时的,认证为“三星志愿者”;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在籍学生,在“志愿辽石化”系统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获得志愿服务时长达200小时的,认证为“四星志愿者”;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在籍学生,在“志愿辽石化”系统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获得志愿服务时长达300小时的,认证为“五星志愿者”。校团委志工部对星级志愿者认证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同等条件下,星级志愿者在各项评奖评优中可享有优先资格。
(二)星级表彰标准如下:凡在籍学生获得“星级志愿者”认证,授予其“优秀志愿者”称号;凡班集体内获得“星级志愿者”认证的学生数量达到所在班级总人数的10%及以上,授予其“优秀志愿服务班集体”称号;凡学院内获得“星级志愿者”认证的学生数量达到所在学院总人数的10%及以上,授予其“志愿服务工作优秀组织单位”称号。第七章 惩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志愿者,将不予星级认证及表彰,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
(二)达到学位警示者;
(三)志愿服务过程中恶意损坏志愿者形象;
(四)有其他严重违背志愿服务理念及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经历作为推优入党、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
(一)入党积极分子自递交入党申请书起,每学期志愿服务时长不得少于4小时,未达到服务时长者不予推优入党;
(二)预备党员每学期志愿服务时长不得少于4小时,未达到服务时长者不予转正;
(三)学生参加校级及校级以上评奖评优,其前一学年志愿服务时长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每学期志愿服务时长不得少于4小时。
第二十八条 对于患有重大疾病、身体残疾及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需递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时,活动负责人需立即终止活动,第一时间向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汇报,并及时上报校团委志工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
附表: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登记表
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人员名单
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督查表
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外出活动安全责任书
5.情况说明
6.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