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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团委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4 浏览量:

    各二级学院团委:

    2025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校园氛围,校团委现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宪法深入人心。

    二、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12月12

    三、重点宣传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宣传教育法;全民普法40年来宪法学习宣传的成效和经验等。

    四、具体活动内容

    1.推进“宪法进机关”。各学院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三会一课”、宪法主题讲座、主题宣讲、参与旁听庭审、知识竞答等形式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利用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渠道广泛宣传宪法;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在线旁听庭审活动等。

    2.推进“宪法进校园”。各学院组织开展宪法宣讲等活动;持续推进 “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学习渠道将于12月31日关闭);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法治讲座、模拟法庭等形式的特色活动,使广大学生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将在“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组织开展青少年学生宪法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活动。

    3.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在营口设置2025年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 “宪法晨读”活动辽宁分会场,12月4日(星期四)上午10:00—11:20与北京主会场同步连接同频开展活动;各学院采取适当方式,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观看直播共同参与。主要议程包括:举行升旗仪式;宪法晨读;合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宣布第十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比赛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全国总决赛优秀作品展演;教育部负责同志讲话等。

    4.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律知识有奖答题”活动。12月1日一7日,省教育厅与省司法厅在“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上开通“青少年学生法律知识有奖答题”栏目,设置涉及宪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宣传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推动更多青少年学生通过参与法律知识有奖答题活动,学习宣传宪法以及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营造良好法治学习宣传氛围。

    五、工作要求

    各二级学院团委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统筹抓好宪法宣传教育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省教育系统走深走实,落实好规定动作,开展好自主活动,通过多种渠道集中展示学习成效,营造良好氛围。各学院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活动特色,于12月12日前将活动总结及相关照片报送至校团委宣传部邮箱:fhqnxmt@126.com。

    联系人:包老师18641391107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共青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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